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