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