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邮政企业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