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邮政企业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