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