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邮件损失或汇款被冒领的,由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如发生邮件被私拆、隐匿、毁弃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