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任何车辆、船舶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等电动滑行工具不得进入海珠湿地保护范围,但下列车辆和船舶除外:

(一)执行公安、消防等公务的车辆和船舶;

(二)执行救护、抢险等紧急任务的车辆和船舶;

(三)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四)经海珠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开展施工养护、科研监测、科普文化活动的车辆和船舶;

(五)海珠湿地管理机构配置的专用观光车辆和船舶。

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