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任何车辆、船舶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等电动滑行工具不得进入海珠湿地保护范围,但下列车辆和船舶除外:
(一)执行公安、消防等公务的车辆和船舶;
(二)执行救护、抢险等紧急任务的车辆和船舶;
(三)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四)经海珠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开展施工养护、科研监测、科普文化活动的车辆和船舶;
(五)海珠湿地管理机构配置的专用观光车辆和船舶。
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