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第五章 海珠湿地保护特别规定第五十条有效海珠湿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范围内的商业服务网点进行统一规划,根据湿地保护、人文历史风貌、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需要,合理确定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种类、时间、地点等。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以及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等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