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之前,应当书面征求海珠湿地管理机构的意见,但海珠湿地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的除外。海珠湿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回复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