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海珠湿地建设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海珠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海珠湿地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建筑整体呈前低后高空间布局,并按照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风廊、绿廊。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阻塞交通、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工程项目。
建设控制区内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湿地界面一线建筑高度不超过十五米,二线建筑高度不超过一百米,但因城市标志性建筑建设需要或者海珠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线建筑,是指海珠湿地保护范围以外三十米范围内的建筑,二线建筑是指建设控制区内除一线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