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第五章 海珠湿地保护特别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在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无关的项目。因农业生产需要建设有关生产设施、附属设施或者配套设施的,应当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新建的与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的塔、阁,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二十五米以内,其他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应当控制在十五米以内。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