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在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无关的项目。因农业生产需要建设有关生产设施、附属设施或者配套设施的,应当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

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新建的与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的塔、阁,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二十五米以内,其他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应当控制在十五米以内。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