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林业、水务、海洋、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所管辖重要湿地的管护责任单位,尚未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护责任。

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湿地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监测、评估和科学研究工作;

(三)劝阻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宣传、科普教育活动;

(五)其他与湿地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