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湿地资源的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湿地保护义务,配合该湿地的行政主管部门、重要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

湿地资源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发现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该湿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护责任单位报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