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务、海洋、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情况、管护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年度报告。湿地保护年度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湿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发现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