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生态文明考核指标体系,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湿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