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第三章 保护方式与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二)破坏野生动植物的重要繁殖区、栖息地和原生地;(三)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以及野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四)毁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五)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