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二)破坏野生动植物的重要繁殖区、栖息地和原生地;

(三)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以及野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毁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

(五)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