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第三章 保护方式与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林业、水务、海洋、农业、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湿地管护责任单位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科学确定湿地的环境承载能力;向公众开放的湿地,还应当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不得超过确定的环境承载能力和景区最大承载量。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