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保护范围内非法从事以下活动:

(一)围垦、开垦、填埋湿地;

(二)挖塘、采砂、取土、烧荒;

(三)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四)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五)采伐树木;

(六)捕猎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捡拾鸟蛋;

(七)引进、放生外来生物物种。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