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第三章 保护方式与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保护范围内非法从事以下活动:(一)围垦、开垦、填埋湿地;(二)挖塘、采砂、取土、烧荒;(三)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四)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五)采伐树木;(六)捕猎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捡拾鸟蛋;(七)引进、放生外来生物物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