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林业、水务、海洋、农业、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内的基堑、基塘农业耕作文化遗产等基塘农业文化资源,保护和传承龙船文化、蚝壳屋等湿地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