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编制重要湿地区域城市设计,提出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及其周边区域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重要湿地区域城市设计应当作为编制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