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第三章 保护方式与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重要湿地通过采取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予以保护。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