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林业、水务、海洋、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对所管辖的重要湿地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重要湿地专项保护规划应当针对重要湿地的类型和特点,提出保护方式和措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