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二)建设条件分析与评价;(三)建设总体布局;(四)分区或分项规划;(五)环境影响评价;(六)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七)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八)建设进度安排;(九)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