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时,应当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基层政府、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