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
(一)生态公益林未发包和流转的,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集体林(农)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态公益林林地的,补偿对象是承包者;
(三)依据合同流转生态公益林经营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合同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补偿对象确定后,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补偿对象名单在生态公益林所在自然村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