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四章 补偿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制度,对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给予经济补偿。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林地租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定期调整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