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攀、折、钉、栓、刻划等损害树木的行为;(二)打枝、采脂、狩猎;(三)建坟、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四)炼山、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五)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监测仪器等护林设施;(六)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