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钉、栓、刻划等损害树木的行为;

(二)打枝、采脂、狩猎;

(三)建坟、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四)炼山、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

(五)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监测仪器等护林设施;

(六)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