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防控预案,建立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预测和预报制度,定期监测和预报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组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施疫区内林分改造,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