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但抚育、更新采伐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从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林木,但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等特殊事由除外。因本条规定需要采伐或者移植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林木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或者移植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林木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市或者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