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确需改变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前款规定改变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的,所在地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增补落实同等级别和面积的生态公益林,并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定组织造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实不能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统筹增补同等级别和面积的生态公益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