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态公益林的造林、抚育和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实行招标,并委托持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程项目竣工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验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