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非国有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建设和发展生态公益林。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