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后,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公益林分级方案,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一)市级生态公益林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批准。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级别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