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公益林规划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界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区划,并报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属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界定。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应当落实到地籍小班。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界定生态公益林区划时,应当征得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同意,并在林地所在自然村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与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签订生态公益林界定书。
生态公益林界定书应当包括经划定的生态公益林的地点、四至、面积、补偿对象、所有者和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权已经依法流转的,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在签订生态公益林界定书前应当征得经营者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