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