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