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