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有害垃圾集中点临时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点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

有害垃圾除直接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外,应当及时移交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点贮存。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