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应当按照收集单位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应当安排在夜间运输。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