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区域内各责任区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把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

(二)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车身清晰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转运站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五)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保持收集、运输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