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