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