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车辆运营证;

(二)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站点运营;

(三)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留车站候客;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收费,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车票凭证;

(五)使用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智能调度、治安视频监控等设备;

(六)保持运营车辆清洁,定期消毒,使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修、保养和检测运营车辆,保证车辆整洁、设施完好,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新运营车辆;

(九)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受理投诉;

(十)定期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填报运营统计报表。

鼓励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在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运营和管理中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