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采用装有空调设施车辆运营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在车厢内显著位置显示车内温度信息。空调车运行时,应当开启通风换气设施;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六摄氏度时,应当开启空调设施降低车内温度。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