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在线路投入运营前,应当根据线路经营协议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编制、调整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应当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应当包括线路走向、停靠站点、首末班车时间、配备车辆数、发车频率等事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