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线路经营期限内,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可以根据线路的运营情况,提出调整线路走向、停靠站点、发车频率、车型等意见。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线路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