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的有关情况和线路经营协议的内容向社会公布。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许可后,不得转让线路经营许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