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二十条有效线路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线路走向、停靠站点、发车频率、首末班车时间、配备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票价;(二)经营期限;(三)经营服务质量标准;(四)对车辆、客运服务设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措施;(五)线路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和终止;(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