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废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编制城乡规划的;(二)隐瞒真实情况,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的;(三)提供虚假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