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废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等应当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进行信用评价和监管。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