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已废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等应当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进行信用评价和监管。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