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依法办理用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要求新建地下工程与相邻在建或者已建地下工程相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连通,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功能、范围、高度、层数和面积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